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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刍议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09:38 []
“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补偿”会计处理问题,据《21世纪经济报道》李冰7月1日报道,财政部正在和国资委、证监会沟通,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项办法。
目前试点的两批方案中,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三种补偿方式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而付出的一种代价,所以在股权分置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第一个原则是:三种补偿方式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一般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中是赢家,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大于经济利益流出,对价补偿不管是走损益还是直接走权益,都会导致权益缩水,权益缩水令人难以理解:市值升了,账面价值反而下降了,所以在股权分置中必须坚持第二个原则是:补偿不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费用或损失,也不能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净资产的减少。
在这两个原则下,按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成本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则送股及送权证不作账务处理,送现金则作借记股权投资成本,贷记现金。
二、权益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送权证不
目前试点的两批方案中,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三种补偿方式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而付出的一种代价,所以在股权分置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第一个原则是:三种补偿方式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一般认为,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中是赢家,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大于经济利益流出,对价补偿不管是走损益还是直接走权益,都会导致权益缩水,权益缩水令人难以理解:市值升了,账面价值反而下降了,所以在股权分置中必须坚持第二个原则是:补偿不能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费用或损失,也不能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净资产的减少。
在这两个原则下,按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同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成本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成本法核算股权,则送股及送权证不作账务处理,送现金则作借记股权投资成本,贷记现金。
二、权益法:如果非流通股股东采用权益法核算股权,送权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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