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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思考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23:09 [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办理程序为:1)纳税人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3)税务机关核准;三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本来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所见到的有另外一种现象,。笔者最近在对注销纳税人的一次调查中发现,部分注销户名不副实,有的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上大做文章,根据调查的情况结合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供大家参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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