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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借款注意税收风险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23:50 [

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由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贷行为并不属于列举内容,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公司的注册资金额仅为300万元,小李提醒公司在向股东借款时应该考虑到这一限制条件。

  张会计对此却有疑问,他认为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值得商榷,如果双方未构成关联方关系,就无须担心借款额度的问题。小李解释道,我国现行税法的确未对如何判断关联方给出明确依据。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都只是针对关联企业(而非关联方)作出了详细解释。所以,从税法角度来认定企业与个人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显然缺乏依据。

  那么,税法未予明确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操作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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