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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准备 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24:42 [

,其一台原值为100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10年(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为不短于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假设第2年底,因技术进步等原因,估计这台设备可收回金额为40000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已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即原值-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以前年度已提的折旧不再调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10年内,会计每年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如右表:

  由右表可以看出,第一年,会计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年会计处理时,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但计提的减值准备4万元(10-2×1-4),不得在税前列支,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年至第七年,计提减值准备后每年实际提取的折旧比税法规定少0.2万元,所以每年应当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0.2万元;第八年至第十年,应当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至第十年末,因第二年计提减值准备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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