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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24:51 []
后B公司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600万元、900万元和700万元,评估后价值分别为1800万元、900万元和900万元。
根据上例,有关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为:
1.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对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视为免税重组。
2人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不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由于B公司在建账时,系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其高于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国税发[2000]119号中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作了限制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B公司
根据上例,有关当事各方的所得税处理为:
1.由于企业分立时未发生非股权支付额,对A公司不计算分立资产的转让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净资产虽然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但视为免税重组。
2人公司在分立时如果有未超过法定不亏期限的亏损,可按B公司分立的净资产占A公司的比例进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补亏年限内弥补。
3.由于B公司在建账时,系按评估确认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对其高于账面价值的200万元在以后各年应逐年据实调整或进行综合调整。假定采用综合调整法,期限10年,则每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4.假定B公司的注册资本为700万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东的股权份额为350万元。由于在免税业务中对A公司的两位股东未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为防止有关各方利用分立业务进行避税,国税发[2000]119号中对被分立公司股东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变化作了限制规定,简单来说,原股东。分立后各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应与分立前持平。不管甲、乙两位股东在其公司账面如何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其在A、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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