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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43:22 []
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尽量朝这个方向努力。
案例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
案例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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