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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润表新组成项目的深层剖析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6-11-29 11:51:05 [

业走向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企业发生了终止经营业务,该业务所发生的损益仍然属于企业这一完整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损益之中,因此该类业务所发生的损益,应该在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之前列示。

  《准则》规定的利润表组成项目中的“营业损益”和“当期净损益”属于数学计算自然生成的结果:“所得税费用”项目按相应税法规定计算即可。在此不再赘述。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均被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而《准则》中由于取消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但在对“营业外收支”项目进行区分处理时,仅仅拆分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和“自然灾害损失”两个大项,显然上述三种资产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无法填列其中,因此《准则》应考虑到该类情况,并做出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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