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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9:58:57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5号。
法定代理人俞敏洪,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08541普林斯顿罗斯代尔路和卡特路。
法定代表人科特·兰德格拉夫,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因侵犯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东方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华、李琦,被上诉人(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的委托代理人周强、董永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国和美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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