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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审理广东黑天鹅公司与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9:59:33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卓曙虹,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哈尔滨黑天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黑天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黑天鹅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穗中法知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11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黑天鹅”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 772907),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 ,包括餐馆、快餐馆、鸡尾酒会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该商标为1993 年9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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