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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力公司与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9:59:39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苏中民三初字第062号

  原告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住所地香港金钟添美道1号中信大厦28楼2801-13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地址在苏州市平江区邵磨针巷23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巧珍,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吉,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力公司与被告西部娱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 10月14日、11月26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力公司委托代理人翁才林,被告西部娱乐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力公司诉称,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西部娱乐公司发现其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黎明演唱的1、两位一体;2、全日爱;3、酸。新力公司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西部娱乐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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