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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判决实例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9:59:40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2)皖民二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211号。

  负责人金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瑞,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世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周庆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涛,该公司清资办副主任。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与被告安徽省淮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医药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坤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红生、杨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瑞、周世虹,被告淮南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公司合肥办事处诉称,1996年12月至1999年12月,被告淮南医药公司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借款人民币2928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淮南医药公司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8199264.28元,利息2310538.33元未能偿还。2000年4月20日,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安徽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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