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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诉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保证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代理词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1:15 [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委托,作为本案再审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从申请人主体资格、授权问题、证据认定、过错问题和被申请人意见等五个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xx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代理人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简称“xx建行”)作为法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

  (一)申请人xx建行属于“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6)项的规定,各专业银行当然包括建设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为其他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1995年8月7日)也指出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因此,建设银行xx县支行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

  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就无从引发民事诉讼从而充当民事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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