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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与老作坊酒厂、昌盛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22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浙民三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开发区明华花园。

  法定代表人许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泽周,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跃,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夏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老作坊酒厂,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诉讼代表人杨雅雄,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绪公,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何建利,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北斗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葛宏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五粮液)、宜宾五粮液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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