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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36 [

职工及设计者的智力投入,御生堂公司对此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该公司许可不得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表明“9快9”包装为其找人专门设计,其早在2004年5月13日就已使用该减肥茶包装, 2004年5月24日时被告使用的还是瑞德梦“粉装丽人”的包装,而2004年7月24日被告使用的“9块9”包装却与原告使用的包装非常近似。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使用“9快9”减肥茶包装早于被告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证明自己使用“9块9”包装早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被告辩称自2002年就设计完成并使用现有的“9块9”名称及包装,但其却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据此本院只能认定原告使用“9快9”减肥茶包装在前,被告使用“9块9”减肥茶包装在后。被告在后生产销售的“9块9”瑞德梦减肥茶,与原告在先生产销售、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9快9”御生堂减肥茶,在名称方面读音相同,在外包装的颜色、图案、文字排列等处均非常相似,区别仅在于某些细小的地方,使得消费者非常容易产生混淆,认为瑞德梦公司生产的该种减肥茶就是在南京等地进行了广泛宣传、获得了一定市场声誉的“9快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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