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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36 [

”御生堂减肥茶。瑞德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给原告带来损害,并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该种名称、包装、装潢的产品,并消除不良影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使用在先的辩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瑞德梦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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