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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生堂公司诉瑞德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36 [

传承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传承公司)为原告设计产品包装的证明和设计稿;7、原告产品包装(生产日期2004年5月13日);8、被告产品原包装及购货发票(生产日期2004年5月24日);9、被告仿冒原告产品的包装(生产日期2004年7月24日)。

  被告瑞德梦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假冒原告的商标,没有仿冒伪造原告的名称和标志,原告的商品也不是知名商品。我公司生产该产品是在先的,自开始生产起就没有改变名称和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德梦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双方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御生堂公司为“9快9”御生堂减肥茶的生产厂家。受原告委托,众智传承公司为其产品“9快9”御生堂减肥茶进行外观包装、装潢设计,设计稿于2004年1月18日交付御生堂公司使用。设计样稿为:其包装正反面的上部中央显要位置有深绿色美术写法的“9快9”三字,“快”字与“9”字中间的右上方是两片绿叶。“9”字的右斜上方是“TM”字样,三字的左上脚是“保健商品”的标志和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055号);包装下部是汉语拼音的“御生堂减肥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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