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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保险合同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3 [

据,不予采信。中保公司应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依保单规定以美元支付给中绸公司。根据中绸公司所提供的有关部门对该外籍公司的调查材料,可以认定为该外籍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中保公司依保单规定应在证实买方丧失偿还能力后尽快赔付,不违反合同规定,故对中绸公司要求中保公司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中绸公司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所支付的咨询费5000元应由中保公司承担。依法判决:一、中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中绸公司九万五千九百二十二点五九美元的百分之八十;二、中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绸公司为调查保险事故性质所支付的咨询费五千元;三、驳回中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中保公司不服该判决,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保险人中绸公司未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其应尽的及时、如实、全部申报其出口货物数额并交纳相应保费的义务,未尽为收回货款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义务,原审法院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和处理;2、原审法院判决引用已废止的原《经济合同法》,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本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绸公司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12日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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