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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保险合同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3 [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保公司)提交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投保单(以下简称投保单),预计1998年向加拿大地区出口价值280万美元的箱包,支付条件为D/A90天,请求中保财保公司对其自1997年12月12日起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出口给予承保,并保证在保险后按保险单规定,对所有投保范围内的出口业务按时向中保财保公司申报并交纳保费,遵守安全收汇制度,保持应有的谨慎,承担保密义务,保证其投保单申报正确无误,无误报或漏报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重要情况,同意其投保单的申报构成本保险的基础,是中保财保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中保财保公司收到中绸公司的投保单后,于1998年1月13日向中绸公司签发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保单号为0000EC980108),该保单条款规定,中保财保公司对中绸公司在保单有效期内从中国出口货物,在按合同(即保单)规定的条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由于出现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引起的损失,按保单规定负责赔偿。同时规定,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中绸公司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中绸公司未按保单第18条申报的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等为中保财保公司的除外责任。该保单适用范围为中绸公司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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