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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保险合同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3 [

保财保公司收到该申请后,于同年2月18日向中绸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审批结果为支付条件D/A,90天,买方信用限额10万美元。同年3月9日中绸公司和中保财保公司共同签发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该书记载了中绸公司出运日期自1998年2月25日至3月11日共计5批出口业务,总金额为95922.59美元,保费为1294.97美元。同年3月17日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保公司交纳保险费1294.97美元。1998年8月5日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保公司出具了可能损失通知书,并说明了与其进行进出口交易的某外籍公司已人去楼空,收回货款出现风险。此间,中绸公司曾委托多方查找该外籍公司,包括接受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算中心的建议委托美国收帐局(ABC)有限公司追讨货款,未果。中绸公司为此向中保财保公司索赔,要求中保财保公司按保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保财保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批准于1999年1月18日变更名称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中保公司),中保公司于1999年7月22日致函中绸公司,以中绸公司只申报9.5万美元其实出运35万美元,未按保单规定履行申报义务,产重违反了被保险人义务,对中绸公司的索赔请求予以拒绝。为此中绸公司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0000EC980108号保单第18条关于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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