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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蚕丝绸缎进出口公司保险合同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3 [

限额申报其全部出口并交纳保险费用,应视为中绸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投保其适保范围的每批出口的义务,中保财保公司承担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已成就。中绸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适用范围,与同一外籍公司进行出口贸易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属中绸公司向中保财保公司投保责任范围中所规定的商业信用风险,中绸公司在出险后已按保险合同的规定,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多方查找该外籍公司以追讨货款。现该外籍公司无力偿还货款,中绸公司有权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中保财保公司索赔。鉴于中保财保公司已变更名称为中保公司,故中保公司应依保险合同向中绸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按规定以美元支付给中绸公司。中保公司关手中绸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其应尽的及时、如实、全部申报其出口货物数额并交纳相应保费的义务,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关于中绸公司在出险后未尽为收回货款而采取必要措施义务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其上诉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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