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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有惟与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5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忠仁,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永庆,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卓有惟,男,汉族,41岁,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39栋37号。

  委托代理人刘一粟,女,汉族,3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南15号楼2门6号。

  上诉人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盛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7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2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凌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忠仁,被上诉人卓有惟之委托代理人刘一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5月23日,卓有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射箭靶”的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卓有惟专利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第一项权利要求为:一种移动射箭靶,它是由二部分组成,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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