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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有惟与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5 [

为射箭靶,下部为小车,二者之间用螺栓相连接,小车通过钢丝绳与减速机相连接,减速机通过皮带轮与电机相连接,当电机正、反转动时,带动小车在轨道上前后移动,其特征是在小车两侧竖立角钢支架,把小车和轨道全部隐藏在木板下面,在支架上铺木板,再在木板上铺装饰材料,两块木板之间缝隙用橡胶条或聚胺脂条封闭,地面上只露出移动靶和摄像机支架保护盒。

  卓有惟指控侵权人凌盛公司销售的安装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文体中心的射箭设备与卓有惟的上述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区别在于:用于连接小车和减速机的钢丝绳被替换为宽皮带;同时,该宽皮带还替代了在两块木板之间起封闭作用的橡胶条或聚胺脂条;在小车二侧竖立的角钢支架替换为木支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适用公知技术原则做专利侵权判断时,应综合分析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公知技术方案和专利技术方案三者的关系,参考其各自差别,着重考虑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更接近公知技术方案还是更接近专利技术方案。经整体对比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更接近专利技术方案,因此凌盛公司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辨主张不成立。就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的三点差异而言,宽皮带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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