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范文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文书 → 文章内容

卓有惟与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5 [

丝绳均是为实现小车与减速机之间的传动功能,二者属同类装置;涉案专利使用的角钢支架,其发明目的在于将木板架起,以便隐藏其他装置,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使用的木支架亦为铺设木板起到龙骨作用,从而隐藏其他装置;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使用的宽皮带除具有传动功能外,同时亦将两块木板之间的缝隙遮挡,从而防止箭支损坏,这与涉案发明所要解决的为维护设备而封闭设备的发明目的是一致的,与橡胶条或聚胺脂条的使用功能相同。二技术方案就上述三点的差异,是为实现相同的功能,产生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使用手段的差异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属于同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综合考虑二技术方案在其他技术特征相同的情况下,整体比较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二者等同,凌盛公司构成对卓有惟专利权的侵犯。鉴于凌盛公司未能提供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应承担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相应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凌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卓有惟经济损失四万元。

  凌盛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恋爱秘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