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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有惟与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5 [

提起上述,其主要理由是: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两者是为了实现同一目的而设计的结构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共有六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有五个技术特征与涉案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同,原审法院没有全面考虑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的技术特征,随意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错误地将两者根本不同的技术特征认为是基本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据此,凌盛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卓有惟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卓有惟是专利号为01224365.5,名称为“移动射击箭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5月23日,授权日为2002年1月9日,现为有效专利。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移动射箭靶,它是由二部分组成,上部为射箭靶,下部为小车,二者之间用螺栓相连接,小车通过钢丝绳与减速机相连接,减速机通过皮带轮与电机相连接,当电机正、反转动时,带动小车在轨道上前后移动,其特征是在小车两侧竖立角钢支架,把小车和轨道全部隐藏在木板下面,在支架上铺木板,再在木板上铺装饰材料,两块木板之间缝隙用橡胶条或聚胺脂条封闭,地面上只露出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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