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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有惟与北京凌盛体飞科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2 10:03:55 [

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改判。上诉人凌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718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卓有惟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卓有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卓有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胡  平

  审 判 员   孙苏理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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