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 ·下一篇文章:司法建议书(行政赔偿用)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11 []
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讼争船舶显然不属港作船,而是专门从事客货运输收取运费以营利为目的的客车渡船及高速客轮,当然不属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种类,该“通知”对讼争船舶根本不适用。值得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由交通部颁布的1997年3月1日之<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第8条: “无进出港口行为的港口作业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便若改变用途从事港区间经营业务,也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该办法颁布在后,其用语为 “港口作业船”而非 “港内从事营运船舶”,且即便是港口作业船若用于港区间经营也应照章纳船舶港务费。表明交通部从未认可上述交通部财务会计司的答复函,事实上各海事局也从未执行该通知。
第三,《港口费收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因此,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无权对外就类似事项代表交通部作出任何规定,何况该通知充其量仅是针对大连会议讨论的: “营运性港内作业船舶”是否应当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内部复函,且明显系答非所问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告对“通知”内容断章取义、片面理解。
第四,应否征收船舶港务费应由交通部或者其上级
第三,《港口费收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因此,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无权对外就类似事项代表交通部作出任何规定,何况该通知充其量仅是针对大连会议讨论的: “营运性港内作业船舶”是否应当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内部复函,且明显系答非所问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告对“通知”内容断章取义、片面理解。
第四,应否征收船舶港务费应由交通部或者其上级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
推荐文章
- 04/10· 人生如比赛,总有下一场
- 04/10· 机会面前没有如果
- 04/10· 别在意这次没机会:每个人都有...
- 04/10· 事情没有开始,胜负可能各占...
- 04/10· 经典成功语录
- 04/09· 编织人生:人生三十六字诀
- 04/09· 人生缄言:人生百贵缄言
- 04/09· 人生锦言人生缄言
- 04/09· 励志名言佳句推荐
- 04/09· 做快乐充实而不忙乱的职业女...
最新文章
- 04/10· 一个女人的美国财富传奇
- 04/10· 再捐2.4亿元股份 牛根生继续...
- 04/10· 严介和:我是一个追名逐利的...
- 04/10· 打造执行力
- 04/10· 运作管理:细节第一
- 04/10· 控制企业变革中的制度摩擦成...
- 04/10· 小公司怎么让人知道你
- 04/10· 年轻人创业要多学东西多尝试...
- 04/10· 创业之初的十大问题
- 04/10· 创业不等于成功 不创业难以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