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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11 [

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港口费收规则第1条)。上海市政府正是根据前述<港口费收规则>有关船舶港务费的规定,制定了符合上海市具体情况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作为其附件的<关于<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对船舶港务费中如何理解 “船舶进出港”行为作了更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这些规定一不与上位法规相矛盾;二与上位法规精神相符;三则是按照上位法规定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该办法及其附件,早在1994年便已向上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报备,同时向交通部和国家计委报送备案,事实上获得了上海市政府和交通部的认可。决定是否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质要件并非 “船舶进出港”而是船舶是否有装卸货和上下客行为。原告的船舶,一非法定可以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二属载客载货之营运船舶;三不是港内作业船舶,四系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船舶。因此,被告依现行有效的法规和规章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违法缺乏根据,与事实不符。其要求撤销讼争的船舶港务费征收行为并返还已收取的船舶港务费的诉请及具体理由均完全不能成立。至于其被纳入上海城市交通体系,运费不能随行就市,客观上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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