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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11 [

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1994年8月,根据交通部(1992)967号<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上海航务管理处向向原告亚通公司由宝杨路码头,石洞口码头至崇明的轮渡(包括车客渡,客渡)按船舶每航次各征收每净吨0.25元船舶港务费;

  1999年10月根据上海海事局,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具体交接协议,崇明,长兴,横沙三岛的航务管理及船舶港务费征收权划归上海海事局。并经交通部与上海市政府书面正式确认。上海海事局向原告征收由吴淞至长兴,横沙,崇明的轮渡及由崇明至吴淞的轮渡(客船,车客渡船)的船舶港务费。

  2003年12月,原告以被告征收船舶港务费于法无据,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征收船舶港务费的行政行为及返还自2001年1月起征收的两年船舶港务费合计人民币8,312,297.00元。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点:(1)被告征收船舶港务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原告系公用事业类企业,原告船舶在上海港界范围内营运,没有驶出上海港;(3)原告轮渡与客轮属上海城市公共交通同一性质。

  兹根据涉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如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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