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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11 []
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议)的具体交接协议》(证据3)。因此,交通部和上海市政府确认了由被告向原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行为的合法性并同意维持不变;显然要免征原告的船舶港务费或者调整征收范围,则必须经交通部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认可、或者由其他有权的国家机关作出新的规定。
2.5因此,被告向原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系合法征收行为。被告的此种权利实际上是继承原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行使,并非新创设的权利。且经交通部和上海市政府确认收费原则方式不变。
三、 原告认为被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
3.1应如何认定“进出港”行为
3.1.1原告以讼争船舶航行于上海港区域内、没有“进出港”行为为理由,认为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主要依据是(1)交通部水运司水运港口字[2000]41号《关于规范准确使用港口名称的函》及(2)交通部财企字406号《关于对港内从事营运的船舶不应征收船舶港务费的通知》
3.1.2本代理人认为:
(1)《港口费收规则》本身没有针对第九条的“进出港”行为作出具体的解释,但该规则第1条: “沿海地方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
2.5因此,被告向原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系合法征收行为。被告的此种权利实际上是继承原由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行使,并非新创设的权利。且经交通部和上海市政府确认收费原则方式不变。
三、 原告认为被告征收讼争的船舶港务费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
3.1应如何认定“进出港”行为
3.1.1原告以讼争船舶航行于上海港区域内、没有“进出港”行为为理由,认为被告向其征收船舶港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主要依据是(1)交通部水运司水运港口字[2000]41号《关于规范准确使用港口名称的函》及(2)交通部财企字406号《关于对港内从事营运的船舶不应征收船舶港务费的通知》
3.1.2本代理人认为:
(1)《港口费收规则》本身没有针对第九条的“进出港”行为作出具体的解释,但该规则第1条: “沿海地方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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