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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征收船舶港务费行政行为纠纷案代理词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11 [

则执行”,授权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节,而根据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及双重领导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船舶港务费征收的规定>制定的《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证据7)及证据8中对“进出港”所作出的具体解释,完全符合《港口费收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精神,是对《港口费收规则》第九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细化,是符合实际的解释;这一解释与目前全国各地海事系统进行签证管理和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实际操作中对“进出港”行为的认定是一致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当年便已报送上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报送交通部政法司,和交通部运管司,得到了交通部认可;且实际执行数十年,从未有任何单位有过任何异议。

  (2)针对这一特定的问题交通部或国务院等有权部门也从未作出过与上述解释相矛盾的规定。因此,被告以“船舶在本管辖水域的任一地点有装卸货、上下客行为,或虽无装卸货、上下客行为,但以本管辖水域的任一地点为始发或到达”作为“进出港”的行为,并征收船舶港务费,符合证据5《港口费收规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与证据10《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签证管理的原则也是相符的。

  (3)在这一认定的基础上向原告征收讼争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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