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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27 [

界银行转贷款属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对此,财政部(82)财外字第685号《关于送请审批世界银行给我国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报告》、财政部财世便字(1998)114号《关于确认中国投资银行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子项目清单的复函》亦可以印证。武汉市经济委员会武经专(88)355号文及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02号文表明,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属于国发[2000]15号文所规定的“已实行重组、改组”的项目。因此,本案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对已实行重组、改组的转贷款项目,负有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定职责。国发[2000]15号文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规定,是为了明确和落实还贷及担保责任,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明确,则无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本案债务人原武汉塑料十三厂虽经多次重组、改组,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身份和责任是明确的,且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故不需要人民政府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上诉人光大银行认为国发[2000]15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义务的前置条件并非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不存在,而是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和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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