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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27 [

”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上诉人的债权之所以不能实现,是因为其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国发[2000]15号文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三类,是对2000年以后贷款项目的规定,该文没有对此前的转贷款项目分类作出规定,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认为本案涉及的转贷款项目属于第三类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争点系武汉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履行重新确定转贷款项目债务人和担保人,并不直接涉及财产金额,一审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38295元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请求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履行确认本案转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职责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法律和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大光

  审判员   杨临萍

  代理审判员 马永欣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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