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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27 [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作出的武政函[2002]52号文系对原告请求事项的答复,该函虽然未对原告请求事项作出实质性答复,但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产生了程序性影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对被告提出的驳回原告对该函的起诉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其与债务人的民事关系进行了确认,其贷款项目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身份明确,被告不能重新作出确定。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履行为其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职责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相应的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295元,由光大银行负担。

  光大银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国发[2000]15号文的宗旨就是解决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还”的管理机制问题,其中 “履行还款责任,确保按时还款”是其核心内容,为此,该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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