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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27 [

要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和转贷机构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征得外方同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做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严禁以各种名目逃废债务,推卸还款责任”,“对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必须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本案武汉亚光塑料制品厂改制时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改制后亦未通知上诉人,显系违规改制并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武汉市政府负有重新确立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定职责。第二,国发[2000]15号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义务的前置条件并非是债务人、担保人主体不存在,而是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重新确定”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而保证中央财政不受损失。第三,一审法院收取的行政案件受理费无合法依据,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武汉市人民政府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世行转贷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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