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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1-3 9:19:27 [

实现;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并由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承担。

  被上诉人武汉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光大银行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曲解国发[2000]15号文件内容,一审判决应当维持。主要理由有:第一,国发[2000]15号文关于“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款”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所属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部门”,而不是光大银行上诉状中所称的“地方政府”,光大银行故意将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强加给答辩人。第二,国发[2000]15号文之所以要求政府重新确定国外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范围仅限于“已实行重组、改组或破产的项目”,是因为贷款项目的重组、改组或破产,导致原债务人或者担保人的法人资格消亡,无法确定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而本案涉及的贷款项目主体武汉市亚光模塑有限公司虽经过多次名称变化,其作为债务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且已以(2000)鄂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和(2000)鄂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对之无需政府重新确定,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再作出有关确定。第三,根据国发[2000]15号文的规定,光大银行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银行,应当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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