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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rs66.com 人生指南  2007-8-22 12:00:02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毒品犯罪罪名

  《决定》包含有以下毒品犯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三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四条第一款);窝藏毒品、毒赃罪(第四条第一款);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第五条第一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六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一款);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七条第二款);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十条第二款)。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练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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